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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4:51

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所得税查看时发现,该企业以运营租借方法租入厂房,租期6年,租借第三年对厂房进行改建装饰,发作改建费用20万元,该公司以为厂房是租借的,发作改建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以提取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将改建费用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依照剩下3年租借期限分期摊销,并进行企业所得税交税调整,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税法剖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依照规则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其第(二)项规则,以运营租借方法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核算折旧扣除。第十三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发作的下列开销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依照规则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开销;(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开销;(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开销;(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开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十八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开销,是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结构、延伸运用年限等发作的开销。第(二)项规则的开销,依照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伸运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则外,应当恰当延伸折旧年限。
因而,企业以运营租借方法租入厂房等固定资产租借期限未满时发作的改建开销,应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依照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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