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9:05第一条:因为本稳妥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稳妥人的产品存在缺点,形成运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经济补偿职责,经被稳妥人在稳妥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
第二条:被稳妥人为上述事端所付出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前经本公司书面付出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补偿。本公司付出的这些费用是在危害补偿金以内的。
在外职责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补偿职责: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则的法令职责之外,依据其合同或协议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
2、由被稳妥人承当的对其雇员的补偿职责。
3、因产品缺点形成或出售场所有、看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
4、产品仍在制作或出售场所,没有转移至用户或顾客手中时所形成的丢失补偿职责。
5、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形成别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残废或财
产丢失的补偿职责。
6、 被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及被稳妥人因回收、替换或修补有缺点产品生成的丢失和费用。
7、 在港、澳、台区域以及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用产品,发作的危害补偿和费用,以及向上述区域的法院、裁定组织提起诉讼或裁定而发生的补偿费用。
8、 其他不属于本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丢失或费用。
被稳妥人职责
第四条:被稳妥人应当依照约好及时交纳稳妥费。
第五条:被稳妥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厉产品查验准则,承受质量查验部分的查验和稳妥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承受稳妥人的合理主张,为稳妥人供给有关产品的出产、出售、质量查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被稳妥人或其代表一旦得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许就产品职责补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裁定组织提出裁定申述,被稳妥人应当当即书面告诉本公司,并合作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补偿;本公司以为必要时,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解和处理处理。
第七条:被稳妥人在处理用户因稳妥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进应当极力抗辩,并采取了切办法避免丢失扩展。
第八条:被稳妥人须随时告诉本公司导致危险改变的各种重要情况(规划、工艺、原材料、运用说明等),并依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稳妥费,不然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