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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6:13
依通说,职责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因差错违反依诚笃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职责,导致合同不建立,或许合同尽管建立,但不契合法定的收效条件而被承认无效、被改变或被吊销,给对方形成丢失时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所谓先合同职责,又称先契约职责或缔约进程中的附随职责,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彼此触摸商量,至合同有用建立之前,两边当事人依诚笃信用原则负有帮忙、告诉、奉告、维护、看管、保密、忠诚等职责。
缔约过失职责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职责准则,该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一)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
(二)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
(三)有其他违反诚笃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职责实质上是诚笃信用原则在缔约进程中的表现。
缔约过失职责的法令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职责是根据法令的规则而发生的一种民事职责。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契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则的景象之一,并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的,才应依法承当缔约过失职责。
2.相对性。缔约过失职责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缔结的商量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一起,缔约过失职责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
3.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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