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7:31产业切割协议难阻权力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撑案情简介:赵女士和李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力人挂号为“赵女士、李先生、李先生的母亲刘大妈一起共有”。后来,赵女士和李先生因为爱情不好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两边约好,两边无产业切割;两边无债权债务。现赵女士以为其时对她和前夫一起一切的房子未作处理,托付罗军民律师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切割,并建议其间三分之一比例。法庭审理中,两边承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对方辩称: 李先生、刘大妈辩称,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以为他与赵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育婴作了约好,两边无产业切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赵女士书写,系其实在意思;协议中清晰的无产业切割包含了系争房;因而,赵女士已抛弃了对系争房的一切权。考虑到赵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姓名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赵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罗律师剖析: 罗律师以为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时就产业方面的约好为“两边无产业切割”,该约好并不标明两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一起产业,现在也没有充沛的依据证明赵女士抛弃了对系争房的一切权。因为原、被告在产证挂号中对各自共有权力未作清晰约好,赵女士建议其间三分之一比例合法有据。法院判定:2007年12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赵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切割,建议其间三分之一比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判定系争房子归被告李先生、刘大妈一切;李先生、刘大妈应给付赵女士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