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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农村买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20:03
案情:
原告王某系临沂市区户口,因市区房价高,无力在市区买房,购买了临沂市郊某村李某的拆迁还建房,两边签定了房子生意协议。李某承诺能给王某办出房产证。后因李某未能办出房产证,王某要求退房,并由李某返还购房款。遭到李某的回绝,王某所以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承认两边签定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尽管看起来是房子生意,但触及了乡村宅基地转让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令的规则,宅基地使用权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或变相获得。原、被告签定房子转让协议的生意标的物不仅是房子,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乡民,其不符合购买归于村宅基地房子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子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两边躲避国家有关规则,私自进行房子生意,所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则,属无效合同。原、被告根据该合同所获得的房子及购房款均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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