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款项的损失能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20:32【问题】
某商业银行的一名客户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消费了2万元。但该客户在没有还清透支消费款的状况下忽然逝世了,致使透支金钱无法追缴。那么,该银行对这笔透支金钱的丢失能否在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回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57号),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因为发作下列原因,未能还清透支金钱,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回收的透支金钱,能够作为告贷丢失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告贷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封闭、闭幕、被撤消,并间断法人资格,或许已彻底间断经营活动,被依法刊出、撤消营业执照,对告贷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回收的债款。
(二)告贷人逝世,或许依法被宣告失踪、逝世,依法对其产业或许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回收的债款。
(三)告贷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许意外事故,丢失巨大且不能获得稳妥补偿,或许以稳妥补偿后,的确无力偿还部分或许悉数债款,对告贷人产业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回收的债款。
(四)告贷人触犯刑律,依法遭到制裁,其产业缺乏偿还所借债款,又无其他债款承当者,经追偿后的确无法回收的债款。
(五)因为告贷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款,企业诉诸法令,经法院对告贷人和担保人强制实行,告贷人和担保人均无产业可实行,法院裁决实行程序完结或间断(间断)后,仍无法回收的债款。
(六)因为告贷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款,企业诉诸法令后,经法院调停或经债款人会议经过,与告贷人和担保人达到宽和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告贷人和担保人实行完还款责任后,无法追偿的剩下债款。
(七)因为以上(一)至(六)项原因告贷人不能偿还到期债款,企业依法获得抵债财物,抵债金额小于告贷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回收的债款。
上述商业银行未能回收客户的透支消费金钱归于告贷丢失的第(二)种状况,能够在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2万元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