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6:56宁波市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规矩(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路途交通秩序,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促进交通事端处理法令揭露公平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端,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依照本规矩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评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应当依据事端类型以交通差错行为的风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以及车让人的准则为评判依据。
第三条 除单独交通事端外,常见的交通事端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端;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端;
(三)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端;
(四)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端;
(五)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端。
第四条 交通事端当事人的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无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端应以交通差错行为的风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规范确认事端职责;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端应以车让人、车辆保证行人安全的准则确认事端职责。
第六条 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其在交通事端中的形状特征和所起效果的不同,可分为自动型违法行为、被迫型违法行为、荫蔽型差错行为三类。
(一)在交通事端中具有紧迫性、突然性、自动性等特征的违法行为归于自动型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违背让行通行规矩并且在对方挨近时有骤变行为形成对方措手不及或许自动挨近对方形成对方难以防及的行为,在交通事端中起较大以上效果。
(二)在交通事端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被迫性等特征的违法行为归于被迫型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其交通违法行为现已存在但短时难以消除且呈稳态或静态,当该行为能够被对方及时发觉的,在交通事端中起较小效果或许不起效果;当该被迫型违法行为在对方难以及时发觉的,则在交通事端中起较大以上效果。
(三)在交通事端中具有隐藏险情和两重性特征的差错行为归于荫蔽型差错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在不同的交通事端中会起不同效果的差错行为,该行为尽管未违背让行通行规矩但往往隐藏着驾驭人安全驾驭才能的缺失和车辆安全技能状况缺点的风险等风险,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风险发作效果时,在交通事端的效果很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风险没有发作效果时(即表现为正常交通状况时),则在交通事端的效果不大或不起效果。
第七条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端,应当以车让人的准则确认事端职责。车让人的准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留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纳的躲避办法在交通事端中所起的效果为评判规范。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验断定的基础上,查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依据事端当事人的行为特征依照本规矩相关规矩断定当事人的行为所属类型及其效果巨细确认事端职责;事端各方均无差错的,按意外事端处理;根本现实无法查验的交通事端,依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第四十七条规矩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一起有两种以上差错行为,以其间效果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认当事人职责的依据,但其他差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端确认书中载明。
当事各方都有用果大的差错行为,应视为效果根本适当,各方承当平等职责。若其间一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是荫蔽型的,荫蔽型的一方效果相对较大,另外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效果相对较小。当事各方都有用果大的相同差错行为存在,若其间一方还有其他差错行为的,则该方的效果相对较大,他方效果相对较小。
第十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导致交通事端的,确认有差错一方为悉数职责。
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差错行为形成的交通事端,依照本规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矩确认当事人职责,对事端所起的效果大的一方承当首要职责,对事端所起的效果小的一方承当非必须职责。
第十一条 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可减轻逃逸的当事人一至二档事端职责。
第十二条 遇有本规矩未列入的差错行为形成交通事端的,依照本规矩第二条的规矩确认当事人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在路途以外发作的交通事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并受理处理的,参照本规矩确认当事人职责。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能够依据本规矩的规矩依照常见类型事端和特别景象事端编制《宁波市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规范》。
第十五条 本规矩由宁波市公安局担任解说。
第十六条 本规矩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作的交通事端未作出事端确认的,依照本规矩确认当事人职责。
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适用于处理车辆在路途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事端。 车辆在路途以外通行时发作的事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矩处理。 发作特别严重交通事端,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端应当遵从揭露、公平、便民、功率的准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路途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训练考试合格的,能够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端。 具有二年以上路途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训练考试合格,取得交通事端处理资历等级证书后,能够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端。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接壤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统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端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统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处理所统辖的区域或许路途内发作的交通事端。 第七条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统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议,并告诉争议各方。 交通事端发作地统辖不明的,最早发现或许最早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统辖确认后,由有统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的交通事端,或许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子移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为案情杂乱、影响严重或许触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端,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恳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交或许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续处理的决议。案子统辖发作搬运的,处理时限从移交案子之日起核算。
第三章受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端报警的,应当挂号备检,记载报警时刻、报警人名字、单位、联系电话、发作交通事端时刻、地址、车辆类型、车辆商标、是否载有风险物品、人员伤亡等扼要状况。涉嫌交通闯祸逃逸的,还应当具体问询并记载闯祸车辆的色彩、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状况。 报警人不报名字的,应当记载在案。报警人不愿意揭露名字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端报警,应当依照规矩当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告诉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作一次逝世三人以上或许有严重影响的交通事端,应当当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陈述;触及营运车辆的,一起告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端现场报警,过后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恳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供给交通事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供给的交通事端依据资料之日起对交通事端进行调查。当事人未供给交通事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化、依据灭失,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发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矩的交通事端,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气候、当事人名字、机动车驾驭证号、联系方法、机动车商标、稳妥凭据号、交通事端形状、磕碰部位、补偿职责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许文字记载,一起签名后当即撤离现场,洽谈补偿数额和补偿方法。 当事人均已处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能够依据记载交通事端状况的协议书向稳妥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能够自行洽谈处理损害补偿事宜。 第十三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维护现场并当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查验合格标志、无稳妥标志的; (二)驾驭人无有用机动车驾驭证的; (三)驾驭人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的; (四)发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矩的交通事端,当事人对现实或许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磕碰建筑物、公共设备或许其他设备的。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端能够依照简易程序处理: (一)发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矩的交通事端,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许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洽谈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以为自己伤情细微,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无争议,可是对补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能够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