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9:3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处理方法》已于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安稳和完善乡村土地承揽联系,保护承揽方依法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加强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是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收效后,国家依法承认承揽方享有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法令凭据。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只限承揽方运用。
第三条承揽犁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揽方依法获得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后,应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予以承认。
承揽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则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施家庭承揽运营的承揽方,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
实施其它方法承揽运营的承揽方,经依法挂号,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的存案、挂号、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力有用期限,应与依法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约好的承揽期共同。
第六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称号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揽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揽土地称号、位于、面积、用处;
(五)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变化状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施家庭承揽的,按下列程序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
(一)土地承揽合同收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揽计划、承揽方及承揽土地的详细状况、土地承揽合同等资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运营处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运营处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资料予以初审。资料契合规则的,及时挂号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的书面恳求;资料不契合规则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恳求资料予以审阅。恳求资料契合规则的,编制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恳求资料不契合规则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施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
(一)土地承揽合同收效后,承揽方填写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恳求书,报承揽土地地点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运营处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运营处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揽方的资历、发包程序、承揽期限、承揽地用处等予以初审,并在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恳求书上签署初审定见。
(三)承揽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过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挂号恳求书,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恳求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
(四)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挂号恳求予以审阅。恳求资料契合规则的,编制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恳求资料不契合规则的,书面通知恳求人补正。
第九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簿记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基本内容。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乡村土地承揽合同、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簿记载的事项应共同。
第十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簿、承揽合同挂号及其他挂号资料,由县级以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乡村土地承揽方有权查阅、仿制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簿和其他挂号资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约束和阻遏。
第十一条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以为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和挂号簿记载过错的,有权恳求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乡村运营处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查验恳求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就有关挂号事项问询恳求人;
(三)照实、及时地挂号有关事项;
(四)需求实地检查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恳求人有义务给予帮忙。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运营处理部门收取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发给承揽方。发包方不得为承揽方保存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揽期内,承揽方采纳转包、租借、入股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不须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
采纳转让、交换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当事人能够要求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挂号。
因转让、交换以外的其他方法导致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分立、兼并的,应当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
第十五条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改变恳求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变的书面恳求;
(二)已改变的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或其它证明资料;
(三)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运营处理部门受理改变恳求后,应及时对恳求资料进行审阅。契合规则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处理改变手续,并在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挂号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严峻污损、破坏、丢失的,承揽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运营处理部门恳求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运营处理部门审阅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处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乡村土地运营权证挂号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揽期内,发作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依法回收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
(一)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揽期内,承揽方提出书面恳求,自愿抛弃悉数承揽土地的。
(三)承揽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悉数损失的。
(四)其他回收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的景象。
第二十一条契合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则,承揽方无正当理由回绝交回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刊出该证(包含编号),并予以布告。
第二十二条回收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报废”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乡村土地承揽计划、乡村土地承揽合同、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处理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承揽信息化处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的发放处理,保证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悉数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则及时发放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判教育;形成严峻后果的,应追查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揽方收取任何费用。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工本费的开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实施曾经颁布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契合《乡村土地承揽法》有关规则,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印章的,持续有用。单个条款如承揽期限、承揽方承担义务等违背《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揽方决议。
未加盖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方法》规则从头颁布。从头颁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土地承揽期限应契合《乡村土地承揽法》的有关规则,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农业部担任解说。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