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因工受伤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21:34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确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纷歧,为了更好地处理此类案子,依据最高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定见,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定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以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处理。
二、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该处理定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以为,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遭到损伤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该处理定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从头进入劳作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以为,关于离退休人员从头作业后发作工伤怎么处理的问题,现行法令、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则。咱们以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作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效果的定见>的告诉》(中办发[2005]9号)的规则处理。该告诉规则:”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作业期间,因作业发作员工损伤的,应由聘任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作业发作工作损伤与聘任单位发作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