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8:36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关于修正〈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议》现已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修正《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议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依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则提出豁免请求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则的请求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能够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挂号结算组织请求处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挂号手续;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则,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状况做出布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请求,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则的请求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议。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请求的,相关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提出请求。”二、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