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版者权,出版者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2:22
一、概念
出书者权是指出书者对其出书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规划享有的专有权。该项权力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运用该版式规划的图书、期刊初次出书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出书者权可分为图书出书者权和报刊出书者权。
出书物:《出书管理法令》(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经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第2条:本法令所称出书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等。
出书单位:《出书管理法令》第9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书物等应当由出书单位出书。本法令所称出书单位,包含报社、期刊社、图书出书社、音像出书社和电子出书物出书社等。法人出书报纸、期刊,不建立报社、期刊社的,其建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书单位。
二、出书者权的内容
根据出书合同的约好,图书出书者取得的专利有出书权包含以下内容:
(1)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书者有权出书并发行约好的著作。
(2)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书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书图书的专利。《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图书出书者重印、再版著作的,应当告诉著作权人,并付出酬劳。图书脱销后,图书出书者回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停止合同。
(3)图书出书者对其出书的图书的版式规划享有专有运用权。《著作权法》第36条:出书者有权答应或许制止别人运用其出书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规划。
三、出书者权的保护期
图书出书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规划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运用该版式规划的图书、期刊初次出书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出书者权是指出书者对其出书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规划享有的专有权。该项权力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运用该版式规划的图书、期刊初次出书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出书者权可分为图书出书者权和报刊出书者权。
出书物:《出书管理法令》(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经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第2条:本法令所称出书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等。
出书单位:《出书管理法令》第9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书物等应当由出书单位出书。本法令所称出书单位,包含报社、期刊社、图书出书社、音像出书社和电子出书物出书社等。法人出书报纸、期刊,不建立报社、期刊社的,其建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书单位。
二、出书者权的内容
根据出书合同的约好,图书出书者取得的专利有出书权包含以下内容:
(1)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书者有权出书并发行约好的著作。
(2)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书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书图书的专利。《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图书出书者重印、再版著作的,应当告诉著作权人,并付出酬劳。图书脱销后,图书出书者回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停止合同。
(3)图书出书者对其出书的图书的版式规划享有专有运用权。《著作权法》第36条:出书者有权答应或许制止别人运用其出书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规划。
三、出书者权的保护期
图书出书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规划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运用该版式规划的图书、期刊初次出书后第1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