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实行监视居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2:57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它比取保候审严峻,但在对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约束上则比拘留、拘捕宽得多。详细来讲,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通过约束违法嫌疑人的活动区域和居处,并监视其举动而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94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能够监视居住: (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 (2)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的。 这两种状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首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较轻的违法嫌疑人。包含或许判处《刑法》规则的五种主刑中的控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但除这两种状况以外,还有一些特别景象也能够适用监视居住,首要表现为后边五种景象: (3)违法嫌疑人应当拘捕,可是假如违法嫌疑人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时,能够适用监视居住。这样规则有利于违法嫌疑人医治自己的疾病或许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在适用这项规则的时分,应当留意,关于契合本项规则,可是具有很大社会风险性的违法嫌疑人也能够不监视居住而予以拘捕。 (4)公安机关关于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通过侦办发现其涉嫌的罪过比较严峻,可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能将依据搜集完全,提请拘捕的依据尚不充沛,开释违法嫌疑人又或许发作社会风险性,在这种状况下,公安机关能够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样做,既能够习惯办案的需求,又能够不违背法令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则。 (5)公安机关通过侦办,以为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了违法行为,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提请拘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拘捕的决议。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人民检察院告诉公安机关补充侦办,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一起展开侦办活动。假如人民检察院未告诉补充侦办,但公安机关以为不批准拘捕的决议有过错,需求提请复议、提请复核的,也能够变更为监视居住。 (6)公安机关关于在法定的侦办拘押期限内不能结案的仍需求持续侦办的违法嫌疑人,能够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办案实践中,因为有些案子触及面广,取证困难,加上现在公安机关的配备落后,造成了在法定的侦办期限内不能结案,关于这些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因为其违法嫌疑并未扫除,还需求持续查验,将其放于社会仍具有很大的社会风险性,因而,能够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持续展开侦办作业。 (7)公安机关侦办终结,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案子,假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的决议,公安机关以为有过错时,能够将违法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一起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