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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老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法律责任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1:35
莫先生从2002年9月3日入职东莞市石龙镇一家大型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任“西点特厨”一职,月平均薪酬为6797元。莫先生作业期间,两边一向有签定劳作合同,最终一次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2日。该劳作合同到期后,酒店不同意与莫先生续签劳作合同,莫先生提出,因为自己已在酒店接连作业了12年,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的规则,酒店应按每作业满一年,补偿两个月的规范向其付出补偿金,即酒店应总共向其付出24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金。可是,酒店以为,两边的合同现已到期,酒店无须向莫先生付出补偿金。所以,在两边洽谈无果的情况下,莫先生于2014年10月23日,向东莞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院石龙裁定庭申请了劳作裁定。
裁定庭通过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则,酒店在莫先生的劳作合同期满后,不与其续签劳作合同的,应向莫先生付出经济补偿金。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酒店应按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莫先生付出。可是,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年限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开端核算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由此,裁定庭判定酒店向莫先生付出6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
裁定判定作出后,莫先生不服,所以向东莞市榜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向其付出24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金。东莞市榜首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一条的规则,莫先生已在酒店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酒店不同意与莫先生续签劳作合同,应承当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职责,付出莫先生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补偿金。补偿金的作业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核算至离任之日即2014年9月2日,因而,一审判定酒店应付出给莫先生的补偿金为81564元(6797元×6个月×2倍)。
一审判定作出后,莫先生对判定成果依然不服,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付出了补偿金的,不再付出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核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核算。”因而,东莞中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二审判定,判令本案补偿金的核算年限应自莫先生入职之日即2002年9月3日起核算为163128元(6797元×12个月×2倍)。
审判焦点: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主要是:劳作者在用人单位接连作业十年以上,在劳作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续签劳作合同的,应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仍是付出补偿金?以及付出年限的核算问题。
在本案中,莫先生从东莞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院石龙裁定庭、到东莞市榜首人民法院、再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通过了三个组织长达一年时刻的审理,而这三个组织也别离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判定成果,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了法令,作出了公平、公平的终审判定,充沛保护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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