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怎么征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5:16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怎么征收?请看下面这则法令:《关于持续施行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含自用和租借)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告诉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送一种运营事务,为工农业生产、流转、进出口和居民生活供给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施独立核算、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送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告诉所称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同一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首要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资料的仓储设备。
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工作、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产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告诉规则的优惠规模,应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库房,不属于本告诉规则的优惠规模,应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告诉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今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许予以交还。
七、契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