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3:38
债款人的代位权和债款人的吊销权是两种类型的,他们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那他们有那些相同和不同之处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债款人代位权和吊销权的异同点的相关材料。以供我们阅览。
债款人代位权和吊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
一、相同点:
1、法律制度:归于债的保全办法之一
2、效果:保全债款
3、行使方法: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申述: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规模: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
吊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吊销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
6、费用的担负: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吊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款人行使吊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合同法解说(一)》第26条:“债款人行使吊销权所付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第三人有差错的,应当恰当分管。”
7.原告:债款人
二、不同点:
1、意图不同代位: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避免债款人的产业不妥减产吊销:吊销权的行使是为了康复债款人的产业
2、构成要件不同代位;
代位权只需具有客观要件:①债款人享有关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款;②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③债款人已陷于实行拖延;④有保全债款的必要。
吊销权: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有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有必要一起具有客观要件与片面要件。客观要件:债款人施行了危害债款的行为,包含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片面要件:债款人与受益人(受让人)片面上有歹意,即受益人 (受让人)知道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3、当事人的诉讼位置代位:
代位权:①被告:次债款人;②《合同法解说(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债款人以同一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兼并审理。”③《合同法解说(一)》第16条第2款:“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款人为第三人。”
吊销:①被告:债款人;②《合同法解说(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债款人以同一债款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吊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兼并审理。”;③《合同法解说(一)》第24条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提起吊销权诉讼时只以债款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许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该受益人或许受让人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代位:诉讼时效有必要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3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间断、中止的规则。 
吊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吊销权自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款人的行为发作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吊销权的,该吊销权消除。” 
5、诉讼费用的担负:
代位:《合同法解说(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款人担负,从完成的债款中优先付出。”
吊销: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说(一)》第26条的规则,在吊销权诉讼中,债款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款人担负,第三人有差错的,应当恰当分管。
债款人代位权和吊销权的 都是债款的保全办法之一,他们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行使才干有用。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债款人代位权和吊销权的异同点的相关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