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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0:56

因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按期实行,也关系到后实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乱用不安抗辩权,躲避合同债款的实行,法令也规则了权力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责任,包含:(1)举证责任。即权力人在行使间断实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实行或不能实行的切当依据,不然即应负违约责任。(2)告诉责任。即权力人在行使间断实行权时,应及时告诉对方,以防止对方遭受利益丢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供给实行的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的准则比较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王法,是大陆法为遵循公正准则防止先实行一方当事人蒙受丢失而特设的准则。《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则“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产业于订约后显形削减,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回绝自己之给付。”[1]
不安抗辩权准则实践含义严峻,故大陆法各国都有规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则,“若生意合同建立后,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才能致使出卖人有损失价金的风险时,即时出卖人曾赞同买受人延期付出,出卖人也不负交给标的物的责任。但若买受人供给到期付出的确保的,则不在此限。”《台湾民法典》第265条规则,“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产业,于订约后显形削减,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回绝自己之给付。”其他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05条、瑞士债款法第3条、意大利民法第1469条对不安抗辩权都有规则。从上可见,法王法的规则只对生意合同的出卖人适用,偏重于维护卖方利益,而德国民法和台湾民法则不限于生意合同而推及全部双务合同,天然也就不只限于出卖人。其次,法王法规则建议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选用付出不能主义,而德王法的规则则较为归纳,因此先为给付责任人的回绝给付权按照法王法将大部分损失其行使的时机。[2]所以,同是大陆法系,同是不安抗辩权准则在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相形之下,以德王法较优。
英美法中也有类似于不安抗辩权的“半途止付权”。依据英国《货品生意法》和美国《一致商法典》的规则,半途止付权是指生意合同建立后,假如卖方发现买方无偿付才能时,能够采纳办法间断交给货品的权力。严格地说,停运权能够认为是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导致的间断实行权。当然,这种停运权既能够是间断实行权的具体化,也或许是间断实行权的延伸。
我国合同法在第68、69条规则了不安抗辩权。第68条规则:“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一)运营情况严峻恶化;(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三)损失商业诺言;(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第69条规则:“当事人按照第68条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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