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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如何认定(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3:05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农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甲,男,农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农人。
一、案 情石甲、郭某某系夫妻关系,石乙系二人之女,王某某之 妻。1996 年10 月28 日,石乙与任卫英发作交通事端,致石 乙逝世。此事端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因王某某表明石乙其他 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比例由其代为承受。原审法院遂以 (1997)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停书作出调停:任卫英除已 付出6462.16元费用外,再补偿王某某因石乙逝世的丧葬费、 逝世补偿费、抚养费、车费、误工费等丢失16000 元。该款 任卫英于1999年末已悉数给付王某某。但王某某未将该款中 归于石甲、郭某某一切的比例给付二人。王某某称石甲、郭 某某曾表明将其应得比例赠与其外孙女,石甲、郭某某予以 否定,王某某亦未就此向法院举证。
二、审理成果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某 某在处理交通事端时,其表明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 比例由其代为承受,在实践获得补偿款后,应将石甲、郭某 某应享有的比例及时予以返还。因王某某实践获得补偿款的 时刻是1999年末,现石甲、郭某某建议权力并未超越诉讼时 效。关于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明将其应得比例赠与其 外孙女一节,石甲、郭某某对此予以否定,王某某亦未向法 院举证,故对其上诉恳求,法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330 元,均由王某某担负(一审诉讼 费已交纳220元,余款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诉讼费已交纳)。
三、评 析本案的焦点在于石甲配偶建议返还的8000元交通事端赔 偿款是否现已超越诉讼时效。 对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合议庭首要存在四种不同意 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的这笔金钱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 是石甲配偶和王某某达到托付代领协议的时刻,即一审法院 对交通事端的民事调停书达到之前的某个时刻,由于此刻起 王某某开端有权侵吞石甲配偶的应得金钱。这种定见的结果 是显着诉讼时效已过,石甲配偶的要求返还金钱诉讼恳求不 能支撑。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一审 法院民事调停书中达到的关于补偿款实行结束的1998 年末, 由于这调停书是确权性质的并且内容是约定在1998年末实行 结束,只要过了这个时刻王某某不给付,石甲配偶才干知道 其权益遭到损害。这个定见的结果也是诉讼时效已过,法院 不能支撑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第三种定见是诉讼时效应该 从代领的金钱王某某实践彻底领到的时刻开端起算,即1999 年末,由于只要王某某实践领取了石甲配偶的应得金钱,才 有王某某侵吞的或许。从这个时刻算,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 没有过诉讼时效。王某某应该返还其代领的金钱。第四种意 见以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石甲配偶向王某某建议返还其 应得金钱之时开端起算,即在本案中,假如王某某不能举证 证明在本案申述之前某个时刻石甲配偶从前向他建议过权 利,那么本案的申述时刻,2001 年5 月,才干说石甲配偶知 道权力遭到损害,并推定此刻刻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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