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国保监会明确再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8:06

我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再稳妥公司建立规则》,清晰了入世敞开新格局下再稳妥公司建立的条件。其间,人寿再稳妥公司和非人寿再稳妥公司的实收钱银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银;归纳再稳妥公司的实收钱银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银。
根据《规则》,再稳妥公司可运营以下悉数或部分事务:人寿再稳妥事务包含我国境内的再稳妥事务、转分保事务、世界再稳妥事务;非人寿再稳妥事务包含我国境内的再稳妥事务、转分保事务及世界再稳妥事务。再稳妥公司也可一起运营上述两项的悉数或部分事务。
在出资再稳妥公司方面,《规则》指出,中资股东应契合保监会《向稳妥公司出资入股暂行规则》,出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稳妥公司的外国稳妥公司,应契合我国入世的有关许诺。外国再稳妥公司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建立要求,也适用上述规则。
此前,根据我国稳妥法规规则,除人寿稳妥事务外,稳妥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稳妥事务的20%向我国再稳妥公司处理再稳妥,即法定分保。据测算,现在法定分保事务占再稳妥商场份额的90%左右,商业分保占分保事务的12%。按我国入世许诺,法定分保事务将逐年下调5%,入世后4年内,20%的法定分保事务将彻底撤销,再稳妥商场将彻底商业化。
再稳妥公司建立规则(全文)
我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2年第4号现发布《再稳妥公司建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马永伟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促进再稳妥商场的开展,标准再稳妥公司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稳妥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再稳妥公司是指经我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保监会)同意建立,依法挂号注册专门运营再稳妥事务的公司。
第三条建立再稳妥公司应经我国保监会同意。根据事务运营范围,再稳妥公司能够分为人寿再稳妥公司、非人寿再稳妥公司和归纳再稳妥公司。
第四条经我国保监会同意,再稳妥公司能够运营以下悉数或部分事务:
(一)人寿再稳妥事务
1、我国境内的再稳妥事务;
2、我国境内的转分保事务;
3、世界再稳妥事务。
(二)非人寿再稳妥事务
1、我国境内的再稳妥事务;
2、我国境内的转分保事务;
3、世界再稳妥事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