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事为公民办理涉外婚姻手续的历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1:28第一个阶段,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
一九五○年五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则了"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等基本准则。据此,一九五四年,我国外交部拟定的《关于领事作业任务的开端规则》明确规则了领事职务的6项内容。作为新政府第一个有关领事作业的法规,其第3条规则:领事能够"颁布护照,处理签证、公证、认证,以及处理华裔的某些有关民政事宜"。该条款中就"领事能够处理华裔的某些有关民政事宜"作出的原则性规则,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开端对"领事婚姻挂号"作业的指导性法规的条款。
从国际法上讲,首要,我国与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邦邻按照公约处理了双重国籍问题,据此,我国领事可依约为华裔、华人处理婚姻挂号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其次,我国与外国签定的第一批共3个中外两边领事公约即: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公约》、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公约》、一九六○年五月七日在布拉格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领事公约》。上述3个公约"领事官员有权履行公证、认证职务"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公约》中"领事能够处理两边都是差遣国公民的结婚挂号或离婚挂号"规则,均成为我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处理婚姻挂号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阶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
从六十年代初起,因为"文革"极左思潮的影响,我国与一些国家的联系开端恶化。六十年代末,我国在外国的领事馆由14个减至5个。这一时期,中外两边领事公约或协议的签定作业阻滞,我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处理婚姻挂号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几乎是零记载。
第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至今
这一阶段中外领事联系复兴并大开展。到二○○三年末,外国在我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建立或预备建立的工作和声誉领事组织有239个,我国在外国建立或预备建立的工作领事组织有69个,加上我国与165个国家互设外交代表组织中的领事功能组织,中外领事联系的开展渠道在扩展。在这一时期,我国领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处理婚姻挂号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的法律依据逐年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