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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承揽合同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8:54
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与定作人两边约好,由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必定的作业,并将作业效果交给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付出酬劳给承包人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的规则:“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其间,应完结作业并将作业本钱交给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包人,承受作业效果并向对方给付酬劳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包合同以承包人完结指定的作业并将作业效果交给给定作人为基本内容,但不是一切的完结必定作业并将其效果交给的合同都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比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有这些特征能够判别是否归于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以完结必定作业为意图
承包人应当依照与定作人约好的规范和要求完结作业,这是他的首要责任。而定作人缔结合同的首要意图,也是要取得承包人完结的作业效果。虽然承包合同要完结必定作业,为完结这一作业,承包人就必须供给必定的劳务,故而也属供给劳务的合同。可是定作人缔结合同的意图,并非仅仅是为了取得承包人供给劳务的进程,而是为了取得承包人所完结的作业效果。假如承包人仅仅是付出了劳务,可是并未完结约好的作业效果,则不能认为是完结了作为承包人应负的责任。也能够说承包人的完结作业这一责任,包含承包人付出劳务及将所完结的作业效果交给给定作人这两部分。只要将承包人的劳务与其作业效果相结合,才干完结承包合同的意图。承包人仅供给劳务而无效果的,不能恳求定作人付出酬劳。
二、承包人完结作业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缔结的承包合同,一般是定作人根据对承包人的才能、条件等的信赖才达到的,只要承包人自己完结作业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而也能够说,在承包合同中,定作人所重视的作业效果具有必定的品格性要素,不是任何人的同类作业效果都能满意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将其首要责任交由其他人来完结,归于债款之不实行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包人独立完结作业,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帮忙,而仅仅说在某一承包使命的完结进程中,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一切或占有的)设备、技能等,对这一使命的完结起主导作用。比方,承包人为企业主的,他指挥雇员依照定作人要求完结作业的,虽然他自己不必定亲自动手,但也应认为是实行了独立完结作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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