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再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21:24近来,某地税局接到了某大学龙教师的来电咨询。他2012年10月编撰教材出书,获得稿费50000元,2013年因教材非常热销,出书社决议再版,龙教师又获得稿费40000元。龙教师咨询,自己编撰的教材出书后再版获得所得,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呢?下面,听讼小编为你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条第五款规则,稿费所得,指个人因其著作以图书、报刊方法出书、宣布而获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而,龙教师编撰教材出书获得所得以及著作再版后获得的所得均应按稿费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出书社在付出所得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则,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法出书、宣布同一著作(文字著作、书画著作、拍摄著作以及其他著作),不管出书单位是预付仍是分笔付出稿费,或许加印该著作后再付稿费,均应兼并其稿费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书、宣布或再版同一著作而获得稿费所得,则可别离遍地获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越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稿费所得,适用份额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交税额减征30%。
因而,龙教师编撰教材获得稿费后又再版获得所得,按规则可依照获得两次稿费收入,分次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别离在出书社付出稿费时代扣代缴。第一次出书获得稿费50000元应核算交纳稿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20%×(1-30%)=5600(元)。教材再版获得稿费40000元应交纳的稿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0×(1-20%)×20%×(1-30%)=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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