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税务理论知识:不同财税处理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8:11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运营租借时,一般有两种管帐处理办法:一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为租借开发产品核算,二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核算。从管帐视点讲,两种处理办法都不会对年度管帐赢利产生影响。但从税法视点讲,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年度应交税所得额却有不同的影响。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事务的企业,2005年1月1日,其开发完结的一幢房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甲公司将该房产租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租金总额360万元。其时的商场价格为2500万元。租期届满,甲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假定房产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不考虑房产残值、经营税金及附加)。(注: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则,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视同出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搬运,或于实践获得利益权力时承认收入(或赢利)的完成;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则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一、 转为租借开发产品核算 1.租借期间管帐赢利 租金收入: 360万元; 摊销本钱: 1500÷20×3=225万元; 管帐赢利: 360-225=135万元。 2.租借期间应交税所得额 依据税法规则,用于租借的开发产品未转作固定资产核算,其摊销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因而租借期间已摊销的折旧225万元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即应交税所得额为36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18.8万元(360×33%)。 3.租期届满时出售 甲企业出售该房产时结转出售收入3000万元,账面本钱余值为1275万元(1500-225),管帐赢利为1725万元(3000-1275),已摊销折旧225万元此刻可作为计税本钱调减当年应交税所得额。因而,应交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495万元。 从上可看出,开发企业从租借至出售应交所得税总计为613.8万元(118.8 495)。
二、转作固定资产核算
1.租借期间管帐赢利 同上。 2.租借期间应交税所得额 依据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出售承认收入完成,交纳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收规则扣除折旧费用。 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应以其时的商场价值核算,因而租借期间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1000万元(2500-1500)。因开发产品已转为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则,其计税本钱为2500万元,添加的计税本钱1000万元中归于租借期间的折旧费用150万元(1000÷20×3)应调减应交税所得额。 应交税所得额:135 1000-150=985万元; 应交所得税: 985×33%=325.05万元。 3.租期届满时出售 甲企业出售该房产时结转出售收入3000万元,账面固定资产净值为1275万元(1500-225),因而,管帐赢利为1725万元。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添加的计税本钱余值850万元(1000-150)应调减当年应交税所得额。 因而,应交税所得额为1725-850=875万元,应交所得税为875×33%=288.75万元。 从上可看出,开发企业从租借至出售应交所得税总计也为613.8万元(325.05 288.75)。{VIEWLIST} 经过比较,选用不同的管帐处理办法,不会影响管帐赢利,应交所得税总额也是相同的;可是,从年度现金流量来看,选用第一种管帐处理办法,企业前期付出的税金较少,资金压力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