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7:28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的规则,以房地产进行出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交纳土地增值税。对出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的规则,自2006年3月2日起,关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的,凡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缔造的商品房进行出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则,应按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