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5:47
违约金是什么意思,违约金上限多少,违约金的金额超出多少算高,过高时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违约金意义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好或许法令直接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付出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好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产业。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从学术上,现在有补偿说、赏罚说、双重说以及意图解说说四种。从立法上,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第二款之规则,对违约金的规则着重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一起有限地供认违约金的赏罚性,无疑是供认了双重说。一方面,违约金的付出数额是“依据违约状况”确认的,即违约金的约好应当估量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构成的丢失,而不得约好与本来的丢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案情
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两边为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签定了一份《企业协作(重组)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2011年7月19日,两边又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企业协作(重组)合同》约好:
1、协作(重组)的财物为两边的一切固定财物,原告公司作为企业的出产基地,协作(重组)开端后,被告现有的一切机器设备搬迁至原告公司住所地,构成前后道拉链出产、染色、拉头压铸一条龙式的出产链,在义乌世界商贸城建立出售点,作为企业出售、收购的门面和窗口;
2、协作(重组)后,企业的股权变更为朱银仙别离占甲、乙两个公司股份的51.8%,江长生别离占甲、乙两个公司股份的48.2%;
3、两边一致同意在条件成熟时,将两个公司兼并,兼并更名前以两个公司名称运营,甲方公司首要运营出售,乙方公司首要运营出产;
4、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付出500万元违约金
;5、协作(重组)开端日为2012年1月1日。
《补充协议》约好:
1、机器设备中码装设备现有40余套,须新增60套,压铸设备现有2套,须新增4套,其他设备暂不添加;
2、出资资金包含原有资金和新增资金,其间原有资金为甲乙两边的悉数出资(甲方出资额为搬迁至乙方公司的悉数机器设备价值约518万元,乙方出资额为土地、房子、基础设备、机器设备和配套设备减去1750万元融资借款的差额约为482万元),新增资金即为完结年度经济方针需求添加投进的固定财物出资和流动资金出资,包含新增机器设备60套,出资约为310万元,码装拉链出产流动资金出资约为270万元,新建厂房2000平方米左右出资约为120万元,新建办公楼出资约为100万元,条装拉链出产流动资金出资约为300万元。《补充协议》还对协作(重组)后企业的经济方针运营管理、资金筹集和利润分配等作出了详细的约好。
《企业协作(重组)合同》及《补充协议》签定后,原告方即着手按合同约好新建厂房及办公楼共5979.96㎡。2011年8月2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银仙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签定《设备购销合同》,由原告垫资322.6万元购进了一批码装设备,设备装置后原告开端进行出产,并将出产出来的拉链产品交给被告出售,之后,被告提出不将在义乌世界商贸城的出售门面及出售业务列入协作(重组),继而又提出这以后道出产设备不搬迁至原告处,最终回绝持续实行《企业协作(重组)合同》及《补充协议》。2011年末原告中止将拉链产品交由被告进行出售,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依据证明详细的出售明细及出售金额。
判定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2)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定:
一、被告义乌市海洋拉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原告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上述问题法令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违约金意义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好或许法令直接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付出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好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产业。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从学术上,现在有补偿说、赏罚说、双重说以及意图解说说四种。从立法上,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第二款之规则,对违约金的规则着重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一起有限地供认违约金的赏罚性,无疑是供认了双重说。一方面,违约金的付出数额是“依据违约状况”确认的,即违约金的约好应当估量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构成的丢失,而不得约好与本来的丢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案情
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两边为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签定了一份《企业协作(重组)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2011年7月19日,两边又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企业协作(重组)合同》约好:
1、协作(重组)的财物为两边的一切固定财物,原告公司作为企业的出产基地,协作(重组)开端后,被告现有的一切机器设备搬迁至原告公司住所地,构成前后道拉链出产、染色、拉头压铸一条龙式的出产链,在义乌世界商贸城建立出售点,作为企业出售、收购的门面和窗口;
2、协作(重组)后,企业的股权变更为朱银仙别离占甲、乙两个公司股份的51.8%,江长生别离占甲、乙两个公司股份的48.2%;
3、两边一致同意在条件成熟时,将两个公司兼并,兼并更名前以两个公司名称运营,甲方公司首要运营出售,乙方公司首要运营出产;
4、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付出500万元违约金
;5、协作(重组)开端日为2012年1月1日。
《补充协议》约好:
1、机器设备中码装设备现有40余套,须新增60套,压铸设备现有2套,须新增4套,其他设备暂不添加;
2、出资资金包含原有资金和新增资金,其间原有资金为甲乙两边的悉数出资(甲方出资额为搬迁至乙方公司的悉数机器设备价值约518万元,乙方出资额为土地、房子、基础设备、机器设备和配套设备减去1750万元融资借款的差额约为482万元),新增资金即为完结年度经济方针需求添加投进的固定财物出资和流动资金出资,包含新增机器设备60套,出资约为310万元,码装拉链出产流动资金出资约为270万元,新建厂房2000平方米左右出资约为120万元,新建办公楼出资约为100万元,条装拉链出产流动资金出资约为300万元。《补充协议》还对协作(重组)后企业的经济方针运营管理、资金筹集和利润分配等作出了详细的约好。
《企业协作(重组)合同》及《补充协议》签定后,原告方即着手按合同约好新建厂房及办公楼共5979.96㎡。2011年8月2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银仙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签定《设备购销合同》,由原告垫资322.6万元购进了一批码装设备,设备装置后原告开端进行出产,并将出产出来的拉链产品交给被告出售,之后,被告提出不将在义乌世界商贸城的出售门面及出售业务列入协作(重组),继而又提出这以后道出产设备不搬迁至原告处,最终回绝持续实行《企业协作(重组)合同》及《补充协议》。2011年末原告中止将拉链产品交由被告进行出售,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依据证明详细的出售明细及出售金额。
判定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2)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定:
一、被告义乌市海洋拉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原告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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