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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以物抵物固定资产计税依据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6:45

问: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购入一台农机设备,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农机适用税率13%),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本公司因为生产规模的调整,该设备已无法运用,需替换愈加先进的设备,经与生产厂家洽谈将旧设备抵给生产厂家,一起购入一台相同用处愈加先进的新设备,付出相应差价。
请问我公司是否需向生产厂家开具出售旧设备的发票(税率仍然是13%)以及该新设备计税价怎么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景象征收增值税:
(一)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规则,纳税人采纳以旧换新方法出售货品,应按新货品的同期出售价格确认出售额。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选用以旧换新方法,出售2010年1月购入自己运用过的农机设备,按旧设备出售价格确认出售额,按13%交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换回新的农机设备作为购进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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