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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通事故赔偿能要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3:41
为了讨回交通事端母亲逝世后的补偿金,郭先生现已奔走了几个月,可谓是心力交瘁,但是却一向要不回这笔钱,无法的他找到晚报《社区法官》栏目记者反映他遇到的这件烦心事。
事情缘由
本年9月9日晚,湟中县土门关乡业隆村乡民熊成珍和妻子蔡秀英到湟中县多巴镇洛尔洞村就事,办完过后熊成珍酒后驾驭一辆两轮摩托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广鑫大路由北向南行进至海河铁路公司门前时,驶入路途修理作业坑中,致两轮摩托车侧翻后,搭车人蔡秀英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逝世。经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测、询问笔录、相关部门对人和车辆的判定意见书等依据,做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认定书》确认,驾驭人熊成珍醉酒后驾驭摩托车是引发此事端的首要原因,应承当此事端的首要职责。路途施工方青海省第三路桥建造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依照规则设置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是引发此事端的非必须原因,应负非必须职责。蔡秀英的子女以为,蔡秀英的年收入达4万多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则,他们计算出蔡秀英的逝世补偿金和丧葬费合计为41万余元,青海省第三路桥建造有限公司承当40%,应该付出蔡秀英的子女15万余元,尔后蔡秀英的子女就补偿问题屡次和青海省第三路桥建造有限公司洽谈,但是该公司只答应给丧葬费,对子女提出的其他补偿拒不承当。
律师观念
青海律师协会王延辉律师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许通道上挖坑、补葺装置地下设备等,没有设置显着标志和采纳安全措施形成别人危害的,施工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青海省第三路桥建造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依照规则设置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是此次交通事端发作的原因之一,且青海省第三路桥建造有限公司也未对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提出异议,故青海省第三路桥建造有限公司应当对此次交通事端的发作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补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者家族付出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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