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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1:11
下列景象不归于公安行政复议规模: (一)对处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纳的刑事、刑事侦办办法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停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
事故
、交通事故以及处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述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人以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归于滥用职权、逾越职权干预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议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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