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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1:28
公司分立是现在很遍及的一种公司改变方法,那分立今后债款应该怎样处理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公司分立后曾经的债款怎么处理
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企业作为管理性机构名称不变,其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已分到各个分支机构。就是说,总厂没有产业、不担任出产,每月从各分厂提取管理费。对原企业的债款虽一概认账,但它一无产业、二无资金,致使债权人追讨无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责任。可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款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企业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在第一种状况下,被分立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除,产生出几个新的企业法人。在第二种状况下,假如某个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几个企业分出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新企业具有法人条件,都可建立新的法人,原企业的产业削减。不管哪种状况,由分立后企业法人承当原企业法人的悉数或许部分责任。在一般状况下,企业法人在实施分立前,应以自己的产业承当民事责任,而将剩下的产业移交给新的企业法人,也可通过协议和其它方法将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清晰搬运给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信中反映,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分到几个新建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而原企业法人几乎没有产业,其债款仍完全由原企业法人承当,这实际上是一种躲避法令躲避债款的行为。在诉讼中,能够把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一起被告,依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准则,依照各个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分得资金和产业多少,判定他们一起承当原企业法人的债款。一起,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则,对原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追查相应的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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