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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3:42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的告诉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文号沪地税所二[2006]6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5-2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的告诉(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践,提出弥补定见如下,请同时贯彻履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己的费用扣除规范一致确认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薪酬开销扣除规范,一致参照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薪酬扣除规范11520元/年(960元/月)确认。 二、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试行)的告诉(沪地税四[1997]14号)中的第十三条规则相应中止履行。 三、本告诉规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履行。
上海市当地税务局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的告诉
财税[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相关政策规则,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问题告诉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己的费用扣除规范一致确认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规范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薪酬扣除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税务局依据当地实践情况确认,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的告诉(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规范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薪酬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告诉自2006年1月1日起履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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