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的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6:14第七章 分公司的挂号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建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核准挂号的,发给《经营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的挂号事项包含:称号、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称号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有关部门批阅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
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立分公司的挂号请求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挂号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运用证明;
(四)公司挂号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改变挂号事项的,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
请求改变挂号,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改变挂号请求书。因公司称号改变而改变分公司称号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改变经营范围触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改变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运用证明。
公司挂号机关核准改变挂号的,换发《经营执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吊销分公司的,应当自吊销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刊出挂号。请求刊出挂号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和分公司的《经营执照》。公司挂号机关核准刊出挂号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经营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