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主体地位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6:53
实行过程中,法院常常要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决议改变、追加被实行主体,以确保最大极限地维护当事人利益。何种情况下,怎么改变、追加被实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中做了具体规则。被实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职责的,法院能够裁决实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产业。被实行人为个人合伙安排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职责的,法院能够裁决追加该合伙安排的合伙人或参与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实行人。被实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款时,能够裁决企业法人为被实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产业仍不能清偿债款的,法院能够裁决实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产业。若有必要实行已被承揽或租借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产业时,对承揽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维护。被实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依照分立协议确认的份额承当债款;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决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依照其从被实行企业分得的财物占原企业总财物的份额对请求实行人承当职责。被实行人无产业清偿债款,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能够裁决改变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实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规模内,对请求实行人承当职责。被实行人被吊销、刊出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实行人的产业,致使被实行人无留传产业清偿债款或留传产业缺乏清偿的,能够裁决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产业规模内承当职责。被实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规模内或接受产业的规模内向其他债权人承当了悉数职责的,法院不得裁决开办单位重复承当职责。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还规则,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逝世的,以其遗产偿还债款。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的,由其权利职责接受人实行职责。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分立、兼并的,其权利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接受;被吊销的,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则有权利职责接受人的,能够裁决该权利职责接受人为被实行人。其他安排在实行中不能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职责的,法院能够裁决实行对该其他安排依法承当职责的法人或许公民个人的产业。在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称号改变的,法院能够裁决改变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为被实行人。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逝世,其遗产承继人没有抛弃承继的,法院能够裁决改变被实行人,由该承继人在遗产的规模内偿还债款。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法院能够直接实行被实行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