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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收取的管理费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5:52

事例
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客运运营,该公司与营运车辆车主签定客运承揽运营管理协议,性质上属挂靠运营方法。该公司为车主一致处理车辆营运手续,为车主供给证照处理、帮忙年检、和谐车辆始发及营运终点站、事端处理等相关服务,按年总计收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18万元。各营运车辆的一切权归车主一切,营运收入、本钱、费用均不汇总到公司核算,车主自行交税,盈亏自负。
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交税查看时,以为该公司应就挂靠运营收取的管理费18万元按服务业核算交纳营业税。该公司则以为,2008年末国务院修正《营业税暂行条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告诉》(财税[2009]61号),废止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中有关挂靠运营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交纳营业税的规则,因而,挂靠运营收取的管理费应予免缴营业税。
剖析
一种观念以为,关于挂靠运营方法下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归于营业税交税规模,应按本质重于方法的准则确认。首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则,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则外,负有营业税交税责任的单位为发作应税行为并收取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含单位依法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内设组织。挂靠运营的各营运车辆运营收入、本钱、费用均不汇总到公司核算,自行交税,盈亏自负,尽管终究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当,但各营运车辆明显不归于公司内设组织,性质上属“个体运营业主”。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则,服务业,是指使用设备、东西、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供给服务的事务。该公司所收取的“管理费”是为各“个体运营业主”供给各种服务的对价。因而,该公司应按“其他服务业”税目核算交纳营业税。
另一种观念以为,在2008年国务院修正《营业税暂行条例》前,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则:两边签定承揽、租借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财物出包、租借,出包、租借者向承揽、承租方收取的承揽费、租借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揽费凡一起契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归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揽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运营,由出包方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揽方的运营出入悉数归入出包方的财政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揽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赢利为根底。按上述规则,对挂靠运营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方针根据足够,可是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9]61号文件清晰废止了上述规则,随后没有出台新的规则,并且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则了承揽、承租、挂靠方法运营的交税主体,因而,对挂靠运营方法下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方针根据现已不充分,应予免缴营业税。
主张
因为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则被废止,尽管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关于“其他服务业”有兜底条款,但关于挂靠运营收取的管理费是否交纳营业税的方针规则已不行清晰,实务中形成征纳两边了解不一致的状况,主张有关部门对该类管理费的营业税征纳问题出台解说文件,进一步清晰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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