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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8:51

发布部分: 珠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91年1月2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 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处理,保证独资企业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处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则所称的中方干部,系指应聘到外商独资企业作业的属国家干部(含合同制干部)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事局和 香洲区、斗门县人事局依照其职责规模,担任本暂行规则的施行和监督查看,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担任有关具体作业。第二章 招聘与处理  
第五条 独资企业依据出产、运营的需求招聘在职干部,应将用人方案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应依据独资企业的需求,积极为其引荐人选。独资企业在向人才交流中心呈报方案后,也可自行物色在职干部。  
第六条 独资企业聘任中方干部,一般应在市内招聘。若所需的专业技术或运营处理人员市内无法处理,确需到市、县外招聘的,有必要契合市政府有关调进条件,并经市、县人事局审阅同意和处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独资企业聘任应届结业研究生或大、中专结业生,应向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结业生分配部分和谐处理。  
第八条 聘任到独资企业作业的中方干部,一概实施聘任合同制,并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处理 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其内容应当包含:  
(一)出产或作业任务;  
(二) 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 劳动报酬和稳妥、福利待遇;  
(四)出产、作业条件和 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解雇和 辞去职务;  
(六)改变和 免除合同条件;  
(七)违背合同者应当承当的职责;  
(八)两边以为需求补充规则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定,即具有法令效力,两边有必要严格执行。改变或免除合同,有必要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案。合同期满后,经两边同意,能够续订。续订合同仍须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第九条 在独资企业作业的中方干部,在 合同停止或免除后,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引荐到其他单位作业;对暂时找不到接纳单位的,作失业人员处理,并按《公营企业职工失业稳妥暂行规则》收取失业救济金。有新单位接纳的,按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介绍到新单位,归于合同期满或有正当理由免除合同的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失业在一年以内的,工龄接连核算;失业超越一年的,前后工龄兼并核算。  
相关法规:  
第十条 独资企业对在完成任务、改造出产技术和完善运营处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并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案,人才交流中心依据其实绩,可遴派其参与市、省或国家的先进作业者、劳动模范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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