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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本质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20:49
我国现行法令关于精力危害补偿的相关规则首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状况:
1、人身权遭到危害时,才干建议精力危害补偿;
2、关于精力危害,民法通则只规则触及精力利益危害部分能够恳求补偿;
3、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权益而发作的精力危害,受害方经过建议侵权职责可取得维护,但在违约职责中不存在精力危害补偿。由此咱们能够得出结论:我国法令不建议在合同违约中适用精力危害补偿。这实际上是承继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以为因债款不实施只能发作产业上危害补偿之债额,而不发作精力危害补偿问题;只需在因侵权行为构成人格权之危害时,才发作精力危害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对因合同不实施而引起的精力危害补偿恳求不予认可。可是笔者以为,关于那些未构成人格权危害的违约行为中的某些特别个案也应给予恰当的精力危害补偿,这可视为精力危害补偿准则的某种破例。王利明教授也曾在其《合同法研讨》中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违约的胶葛中,精力危害补偿尽管现已选用,但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也能够说,仅适用于破例的状况。”笔者以为,旅行合同就应当归于破例状况之一。
一、旅行合同的实质内容
旅行合同是指旅行业者供给旅行服务,旅行者付出旅行费用的合同。旅行合同从外表来看,是合同的一种,但旅行合同与其他合同有显着的差异。其间最大的差异便是旅行者签订合同并非以取得产业上的利益为买卖方针,而是以取得精力上享用、完成精力上的愉悦和满意为终究意图。也便是说,旅行合同不只仅是一种消费合同,也不只仅是金钱与物质交流的消费活动。由于旅行是一种精力产品的消费活动,以寻求精力日子的享用为意图,旅行的根本起点、整个进程和终究效应都是以取得精力享用为指向,这种精力日子是经过美感享用而取得的。因而旅行是一种审美活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1]这一切决议了旅行合同是一种以取得精力利益和满意为意图的特别合同,其消费的是一种精力产品,合同的不彻底实施或不实施势必会构成旅行者精力上的苦楚,带来某种程度的精力危害。若旅行者想经过旅行带来愉悦的意图没有完成,这实质上就导致其订约的意图没有完成。因而,为更好地维护旅行者的利益,咱们应企图把违约所带来的精力危害归入到旅行合同违约职责中来,然后为树立我国合同法范畴的违约精力危害补偿准则做出尽力。在旅行合同胶葛中,适用法令应分而待之,不能简略套用审理一般民事合同胶葛的思维和办法,而应留意研讨旅行合同的特别问题和规则。笔者以为,只需确有精力危害发作,且不论是由侵权构成的,仍是由违约构成的,都应得到补偿,这样才干更全面地维护受害者利益。否定违约发作精力危害,回绝补偿将导致对受害者苦楚显着的法令冷酷与社会冷酷;在一个经济社会里,金钱具有很高的价值判别规范,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认有形和无形产业的价值,假如一个社会许诺维护人的身心健康,则有必要对精力危害给予补偿。尽管金钱不能彻底补偿受害人的精力利益,但能够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力享用,还能够康复受害人本身的价值感。
二、旅行合同违约适用精力危害补偿之合理性剖析
依据上述旅行合同的实质内容及民法相关原理,笔者建议在旅行合同中建立违约精力危害补偿的理由如下:
1、从民法根本原理上讲,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之间并非爱憎分明,两者没有机械的严厉的区别,而是呈现出一种互相浸透、互相交织、互相弥补的状况。
违约职责是指当事人违背合同职责时所应承当的职责;侵权职责是指民事主体因施行侵权行为而应承当的民事法令结果。两种民事法令职责的差异首要是来自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债款的行为,侵略的是合同债务这一相对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违背法定对任何第三人的不作为职责的行为,侵略的是人格权、所有权等肯定权。可是,上述差异并不是肯定的,由于民事日子的复杂性,有些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然后构成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在实践中,本来各自独立的各种民事职责准则的联络日益亲近,互相浸透穿插,促进了一致民事职责准则的构成,板滞地坚持传统的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严厉区别的理论结构现已不能适应新的状况。违约职责已不再是危害相对人利益的仅有方法,加害型违约使得违约职责扩展到侵权职责范畴;侵权职责相同不是危害肯定权的仅有职责方法,某些危害债务的行为现已被作为侵权行为对待[2]。我国《民法通则》在大陆法系民事立法中创始一致的民事职责准则正是依据不同民事职责在现代的互相浸透和融合,并且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现已明文规则了违约中非产业危害补偿。在这样的大布景下,固执地坚持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各有其互不相关的调整范畴,坚持合同法只调整合同当事人的产业联系而不触及其非产业利益,这就人为地把民事法令准则分裂开了。
2、侵权职责不能周全地维护合同债务人的非产业利益
有学者以为在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发作竞合的状况下,用侵权职责彻底能够救助合同当事人所受的精力危害,并以此否定合同职责上的精力危害补偿。笔者以为,这一观念不行紧密,不足以成为否定合同违约职责中存在精力危害补偿的依据。
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或许契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职责准则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的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在某些状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的“侵权性违约行为”或许违约行为构成侵权的结果,即所谓的“违约性侵权行为”[3]。这种合同联系的存在,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危害行为,不只能够作为侵权行为,也能够作为违背当事人事前规则的职责的违约行为对待。在处理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竞合时,合理的规律应该是答应受害人就两种恳求权做出挑选,他能够提起合同之诉,也能够提起侵权之诉,但有必要供认受害人的两层恳求权会因其间一项恳求权的完成而消除。不管如何加害人不能负两层民事职责,原因在于完成两项恳求权意味着取得两层补偿,这对不法行为人来说,将使其负两层职责,显着有失公正[4]。旅行合同胶葛中,当发作违约和侵权职责竞合,特别是旅行业者一方的违约行为一起又构成对旅行者侵权,构成游客精力危害的景象下,从有用维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来看,建议侵权职责比建议违约职责更为有利。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均做了明确规则:精力危害补偿只适用于侵权职责中。也便是说,依据现在立法及司法实践,假如旅行者提起合同之诉建议精力危害补偿,法院将难以对其支撑。可是,侵权职责在各国法令中通常以差错职责为根本归责准则(只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施无差错职责准则),即要求侵权人片面上有必要有差错,并且受害人对其建议负有举证职责(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施“举证职责倒置”,但毕竟仅仅破例景象),这必定使作为弱者一方的受害人面临举证的困难,特别是在出境旅行胶葛案中。
反观合同之诉,违约职责的建立适用无差错归责准则或“客观职责准则”。换言之,不管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差错,只需未按约好实施职责,就有必要承当违约职责(法定免责事由在外),且受害人无须举证,违约方则有必要证明其没有差错。
经过这样的比较,咱们能够显着看出合同之诉更有利于受害方行使权力,可是惋惜的是,依据传统民法及现在立法、司法规则,精力危害补偿是难以经过追查对方违约职责予以完成的。再者,有些合同胶葛中,一方当事人构成另一方精力危害的行为只构成违约而不构成侵权,这样就无法经过侵权职责维护受害方的精力利益,此刻,若依然坚持提起违约之诉要求精力危害补偿,法院必将不会予以支撑,然后不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理利益。这显着是存在法令缝隙的。如王利明教授所建议:“在法令规则存在着缝隙的状况下,法院应当经过司法解说或判例添补缝隙,而不用严厉地受已存在显着遗漏的现行法的拘谨。只需这样,才干使立法在适用中不断完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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