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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5:32

[案情]
2004年4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与阜新某装修公司签定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好:购销货品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告诉送货;结算方法为5吨铺底,翻滚付款(化工公司的解说为第2次货品抵达检验时付第一次的货款,第三次货品抵达检验时付第2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货到两月内结算一切货款;合同实行期限从2004年4月27日到2005年4月27日止。合同签定后,2004年4月29日化工公司向装修公司发货10吨(仅发货一次),装修公司收货,尔后装修公司也未告诉其发货,2004年7月1日装修公司付款20000元,余款一向未付,后化工公司以装修公司预期违约不付余款为因为2004年11月14日诉至法院,恳求对方付出剩下货款。法庭审理中原告仅向法庭提交购销合同及收成单据各一份。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货到两月内结算一切货款”的了解纷歧,对装修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发生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装修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从而构成实践违约,应向化工公司付出剩下货款。按两边约好送货方法为接需方电话告诉送货,但从2004年4月29日至2004年11月14日在长达半年之久的时间内,装修公司仍未告诉化工公司送货,使化工公司发生不安全感。2004年7月1日装修公司自动付款20000元,此应视为装修公司对付款方法变更为每批货到后即行结算,此刻“货到两月内结算一切货款”的约好应了解为每批货到后结算每批货款,包含铺底款,致此装修公司已构成实践违约,应向化工公司付出货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装修公司不构成预期违约,更不构成实践违约,对原告的诉请应驳回。两边结算方法的约好意思十分清楚,2004年7月1日装修公司付款20000元的行为,仅是一种单独自动付款行为,并非是对原结算方的更改,“货到两月内结算一切货款”的约好应是最终一批货届时即满合同约好60吨时对最终一批货款连同上批的货款及铺底款悉数结清。装修公司长时间未告诉化工公司送货,纵使化工公司发生不安全感,此也不能确定化工公司建立不安抗辩权,一起该合同为有用合同,在合同有用期内装修公司可随时告诉化工公司供给第二批货,以实行合同。
[剖析]
笔者以为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该案案情并不杂乱,但里边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即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问题。
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准则一起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准则,这是立法上的完善和前进。所谓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包含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状。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实行期限届至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清晰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标明他将不实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在实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虽未向对方声明将不实行合同,但其本身的行为标明其不实行合同。很明显逾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建立之后,实行其到来之前,其是对许诺的违背,详细到双务合同则是指对两边约好的违背。就本案而言,化工公司在合同收效后在合同实行期限内仅向装修公司送货一次,两边约好的结算方法为翻滚付款,也便是后批货品送到检验时结算前一批货款,而本案两边签定的合同有用期届满日为2005年4月27日,在此日(包含该日)之前装修公司彻底可根据合同约好要求化工公司供第二批货品,如化工公司践约供货,则结算第一批货品的权力可成果。但在化工公司起诉前,对方并未向化工公司清晰标明解除合同或不再要货,化工公司也未提交其他依据以证明对方以其行为标明间断实行该合同,一起结合化工公司关于翻滚付款的解说,不能确定装修公司不付款的行为构成逾期违约。相反,假如此刻装修公司按合同约好要求化工公司供货,若化工公司不供货,则化工公司构成部分违约。当然,假如化工公司在供完首批货时,发现装修公司有《合同法》第68条规则的情况,即运营情况严峻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损失商业诺言;有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此刻装修公司告诉化工公司供货,则化工公司若把握上述情况的切当依据时可间断实行合同,一起告诉对方。若对方供给了担保,则化工公司应当持续供货;若间断实行后,装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且未供给担保的,则化工公司能够以此建议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付出第一批货款,即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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