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死后财产处置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8:30
【案情】
刘某与朱某因性格不合于2003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边就一处房产的归属进行了区分,约好房产归刘某一切,但假如今后刘某意外逝世,不论是否另成家了,该房产都要归朱某一切。两年后,刘某和朱某都先后再婚。2012年8月9日,刘某因突发哮喘病不治而亡。
【不合】
关于朱某能否按照两边的离婚协议约好享有对朱某的房产的一切权,有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朱某不能按照离婚协议对刘某的该栋房子享有一切权,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好无限期的产业归属,很难确保再婚后夫妻对产业处置的认同而发作新的对立胶葛。不管从法理仍是审判实践,都不应该支撑这种民事约好行为。
第二种观念以为朱某能够按照其与刘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享有对该房子的一切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
一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在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二是、刘某与朱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律规则,因而是实在合法有用的;两边离婚协议中该条约好仅是对产业所作的处置,并未触及人身联系。因而,该份协议有用。且刘某与朱某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通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离婚协议缔结后刘海涛意外逝世,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果。
三是、“意外”,从词面上了解便是料想不到,片面上是否活跃意识到系判别意外的重要规范。刘某与朱某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两边明显不会料想到几个月后刘海涛即因哮喘逝世,故对刘某和朱某而言中年逝世自身就已经是意外,刘某与朱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产业处置约好条件成果。
综上,朱某能够按照该协议享有对该房子的一切权。
刘某与朱某因性格不合于2003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边就一处房产的归属进行了区分,约好房产归刘某一切,但假如今后刘某意外逝世,不论是否另成家了,该房产都要归朱某一切。两年后,刘某和朱某都先后再婚。2012年8月9日,刘某因突发哮喘病不治而亡。
【不合】
关于朱某能否按照两边的离婚协议约好享有对朱某的房产的一切权,有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朱某不能按照离婚协议对刘某的该栋房子享有一切权,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好无限期的产业归属,很难确保再婚后夫妻对产业处置的认同而发作新的对立胶葛。不管从法理仍是审判实践,都不应该支撑这种民事约好行为。
第二种观念以为朱某能够按照其与刘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享有对该房子的一切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
一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在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二是、刘某与朱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律规则,因而是实在合法有用的;两边离婚协议中该条约好仅是对产业所作的处置,并未触及人身联系。因而,该份协议有用。且刘某与朱某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通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离婚协议缔结后刘海涛意外逝世,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果。
三是、“意外”,从词面上了解便是料想不到,片面上是否活跃意识到系判别意外的重要规范。刘某与朱某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两边明显不会料想到几个月后刘海涛即因哮喘逝世,故对刘某和朱某而言中年逝世自身就已经是意外,刘某与朱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产业处置约好条件成果。
综上,朱某能够按照该协议享有对该房子的一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