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兄妹代父继承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8:26
兄妹俩的父亲早年逝世,祖父立下遗言,两份房产均由其叔叔承继。祖父逝世后遗言收效,兄妹俩向法院申述,以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要求代位承继父亲应享有的遗产比例。经两审后,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兄妹俩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辛与原告王蓉、王军为叔侄女、叔侄联系。王成功为原告兄妹俩的祖父,在蓟县上仓镇某村有房子一座半(其中东院一座,西院半座)。
王成功逝世前,立有两份遗言,将上述房产做出处理,分别为:1999年12月于蓟县公证处立下公证遗言,载明其逝世后东院房子由儿子王辛承继;2006年5月,王成功又就西院房子半座立下代书遗言,载明其逝世后该半座房亦由王辛承继。
2006年11月,王成功逝世,因兄妹俩的父亲王铁已先于王成功于1998年病故,原告二兄妹诉至法院,要求代位承继其父王铁对上述遗产的比例。
原审法院判定确定,对被承继人王成功所留遗产规模两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遗产已由王成功遗言承认由王辛承继,遗言方式合法、内容有用,遂判定驳回王辛、王蓉诉讼请求。
王蓉、王军提出上诉,以兄妹二人均无生活来源,祖父遗言未保存兄妹二人比例为由,要求撤销原判,改判由二人代位承继其父王铁应当承继的比例。
法院经审理以为,王成功缔结的公平遗言及代书遗言方式合法。二上诉人在遗言收效时年纪均超越17周岁且已务农,客观上能依托自己的劳作取得生活来源。二上诉人以没有生活来源为由建议遗言未保存二人的承继比例,没有现实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遗言有用,不能代位承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代位承继是指在法定承继中,当被承继人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时,由被承继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其已故爸爸妈妈之位承继被承继人遗产。
法定承继则是在被承继人生前未立遗言或许所立遗言无效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承继方式。爱人、子女和爸爸妈妈为榜首次序承继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包含外祖爸爸妈妈)为第二次序承继人。只要在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或榜首次序承继人悉数抛弃或损失承继权时,第二次序承继人方能承继。在有榜首次序承继人的条件下,如第二次序承继人对死者尽过较多抚养责任,也应在其遗产中恰当地分得一部分。
代位承继只适用于法定承继,遗言承继时不能代位承继。但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养的缺少劳作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尽较多抚养责任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本案中,兄妹俩的父亲虽先于其祖父逝世,但由于祖父已留下遗言,依照法律规则,存在有用遗言情况下就不再适用代位承继,加之兄妹俩无证据证明其缺少劳作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故兄妹俩不能行使代位承继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