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5:40一、为便利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乡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协作)企业规章参阅格局,股东能够参照参阅格局拟定安排规章,也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但规章中有必要具有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依据《北京市乡村股份协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则,乡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协作)企业规章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称号和居处;
(二)企业的主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建立方法;
(四)协作股东的权力和责任;
(五)企业注册资金、股份品种、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
(六)收益分配及亏本分管方法;
(七)企业安排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
(九)企业停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企业规章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规章建立日期;
(十二)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事项。
三、协作股东应当在规章上签名、盖章;规章的修订应经协作股东大会通过。
四、企业规章应提交原件,并应运用A4标准纸打印。
附:《乡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协作)企业规章》参阅格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规章
(参阅格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乡村股份协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由出资各方本着相等、互利、自愿的准则,通过洽谈缔结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各项条款与法令、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企业的称号和居处
第三条企业称号:-------------------------
第四条居处:-------------------------
第三章主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本企业建立的主旨(注:企业可依据详细情况自行拟定)
第六条经营范围(注:依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第四章企业的建立方法
第七条企业的建立方法:(新建/改建)
第五章协作股东的权力和责任
第八条协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力:
1、参与协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协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3、推举和被推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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