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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7:20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徐某向北京某投资公司以某某饭庄名义告贷60万元开展生意,借期6个月。
2010年4月,因为经营不善,仍未能归还悉数欠款。徐某便和投资公司续签了告贷合同,约好2010年10月初归还欠款合计53.6万余元。
2010年10月中旬徐某仍未能归还投资公司欠款。徐某便和妻子胡某协商,计划卖掉妻子名下的房子以便归还欠款。可是妻子不同意。
夫妻两人为此起了争论,徐某来到司法所要求法令协助。
【司法回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第24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依照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可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的在外。
该胶葛中,没有任何其他规则,能够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因此在夫妻一起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夫妻两边对此一起债款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这种连带补偿不以夫妻一起财产的规模为约束。尽管该套房子为妻子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可是作为一起债款中连带清偿债款义务人,其个人财产也应当用于归还一起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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