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01:13
《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认买卖合同交给标的物的地址应该是:1、假如合同当事人约好有交给地址,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地址交给标的物。2、假如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约好不明确,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3、假如两边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约好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买卖习气确认时,依下列方法确认交给地址:(1)标的物需求运送的,交给地址为榜首承运人经营地。(2)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库房中的一批货品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当地出产或制作,则出卖人交给地址为两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3)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的交给地址为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假如出卖人没有经营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