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粮油诉华安财产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3:59
「案情」原告: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粮油公司)。被告:华安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1997年10月27日,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定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挑选)散装黄豆粕,约好货品价格为我国蛇口或赤湾港CFR FO(成本加运费,不担任卸货)每吨280.6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为45%基准;含水量最多 12%.之后,粮油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1997年11月25日,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稳妥公司签定了一份货品运送稳妥单,该稳妥单正面记载:运送工具为“仁达思”轮;起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自印度至我国蛇口;稳妥货品为散装印度产黄豆粕12,000公吨(10%增减);依据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1/1/1981)承保悉数险和战争险,包含短量险;货品计重以我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计短重。如呈现短重,则免赔数量(包含正常途耗)为0.5%;该稳妥单反面印备的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规则的“悉数险”稳妥职责规模为:“除包含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职责外,本稳妥还担任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的悉数或许部分丢失”。该条款与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1/1/1981)相同。反面条款还规则,“本稳妥负‘仓至仓’职责,自被稳妥货品脱离稳妥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库房或贮存场所开端运送时收效,包含正常运送过程中的海上、陆地、内河和驳船运送在内,直至该项货品抵达稳妥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库房或贮存场所或被稳妥人用作分配、分配或非正常运送的其他贮存场所停止。如未抵达上述库房或贮存场所,则以被稳妥货品在最终卸载港悉数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停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稳妥货品需转运到非稳妥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以该项货品开端转运时停止。”1997年12月2日,该稳妥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端装上“仁达思”轮,12月15 日装船结束。承运人印度船务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的卸货港均为“蛇口”,货品总分量为11,917.04公吨。装船前印度的查验公司对该批豆粕进行了查验,以为货品装船时状况良好有出售价值,无寄生虫类,没有发霉和异味,合适动物食用,蛋白质含量为45.15%,含水量为 11.94%. 1997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抵赤湾,次日开端卸货。卸货当天,粮油公司以传真函告诉稳妥公司,货品已于昨天下午运抵赤湾港卸货,请速派员到港口勘查。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蜕变。粮油公司及时告诉了稳妥公司,次日稳妥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查。粮油公司恳求深圳进出口商品查验局对货品进行查验,查验成果单记载:发现部分豆粕呈赤色,散布不均匀,并伴有发热、霉味现象。跟着卸货越往舱底处色彩越深,呈红褐色。经向船方了解及查阅有关材料,装货期间没有异常情况发作。飞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气候。卸下的豆粕总净重为11,708.099公吨,比提单记载的分量缺少208.941吨。发红蜕变的货品为4,927.389公吨。该轮舱底及舱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断定以为上述货品发红蜕变系货品装船后运送过程中发作的。该批货品的蛋白质含量为43.97%,含水量为12.6%,不符合本案买卖合同的约好。1998年1月6日,粮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产业保全恳求,恳求扣押“仁达思”轮,责令承运人印度船务有限公司供给1,776,920美元的担保。同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决允许了粮油公司的恳求,扣押了“仁达思”轮,随后承运人供给了担保,1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船只扣押。发现货品出险后,粮油公司与稳妥公司两边对破损货品的处理和补偿问题进行了洽谈。1998年1月13日,稳妥公司告诉粮油公司,其开始赞同将有问题的豆粕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出卖。1月21日,稳妥公司又告诉粮油公司,对受损的货品,不管卖出与否、价格凹凸,其都将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结算。1998年1月23日,两边就该批豆粕稳妥补偿事宜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好:“甲方(指稳妥公司)承认已收到乙方(指粮油公司)依照稳妥单规则提交的包含商检证书在内的索赔文件,在断定有关单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依据稳妥单有关规则作出理赔,详细理赔金额按两边达到的协议约好;甲方应在1998年3月10日之前完成对乙方的稳妥补偿,假如不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对乙方的稳妥补偿,乙方有权停止对承运人的诉讼,并直接诉请甲方予以补偿,由此所引起的悉数结果及费用应由甲方承当”:“因甲方在乙方诉前保全有必要提申述讼的期间难以完成理赔的手续,无法获得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甲方要求乙方以乙方的名义申述承运人,乙方因申述承运人所发生的一切危险、费用和收益由甲方承当。本条所指费用包含诉前产业保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粮油公司于1998年1月24日向广州海事法院对印度船务有限公司提申述讼。这以后两边又对赔付额和赔付条件进行了洽谈。因洽谈未果,粮油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印度船务公司的申述的恳求。1998年6月1日,稳妥公司拟就了一份赔付协议文本,并加盖了公章,写明:“甲方(稳妥公司)按两边已确认的赔付额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前按本协议的规则悉数赔交给乙方(粮油公司),并获得代位求偿权。详细赔付额为:1、短量390,824元;2、货损4,289,469.40元;3、商检费70,000元;4、转仓、翻堆费用64,132.18元;5、诉讼费75,11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4,540.58元。”但因两边对该协议文本的其他条款未能洽谈一致,没有签定。1998年7月3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决允许粮油公司撤回对印度船务有限公司的申述,并发还了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