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户不成 中介费应否支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2:052009年7月,上海的郭先生托付上海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子。经中介公司引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到生意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格局合同第九条约好:两边的“房地产生意合同”无法签定的,违约方或合意免除方应向中介公司付出服务费54600元。因为孙女士无惩办出借款等原因,郭先生的房子没有卖成,两边签定了解约协议。中介公司“酌情”向郭先生索要解约补偿金39000元未果。2003年9月,中介公司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中介公司要求索赔真的合理吗?法院审理以为,中介公司理应对孙女士身份、居处等状况作必要的了解,并照实奉告郭先生,但中介公司未能尽到这一职责。三方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第九条约好的内容显着加剧了生意两边的职责,而使中介公司居于不管居间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酬劳的有利位置。这一约好显着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承认这一条款无效,对中介公司建议郭先生付出居间酬劳的恳求不予支撑。
律师提示:经过居间方法进行房子生意,已成为现在房子生意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遵法,以活跃促进生意为主要意图,并据此获得相应酬劳,而不应以收取服务费为意图,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目标的利益于不管。作为托付人,也应该进步自我保护意识,细读条文,稳重签约,防止落入合同圈套,二手房生意中居间托付协议或居间托付合同中通常会有的霸王条款如下:
1、为保证房子生意成交,买方需在签定合同前交给承购意向金。
2、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好日期至房产方签定生意合同,致无法完结生意事宜,买方将诚意金付出给中介,作为违约补偿。
3、托付成功,生意两边均按房子成交价的1.5%份额付出佣钱给中介方。
4、买房付出房子承购意向金1万元,并赞同以约好的房价、付款方法,在中介机构告诉成交后当日内签定房子生意合同。
5、卖方收到定金后,托故间断售房将加倍补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共享其间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按期签定售房合同、付清房款,则付出给卖方的定金不予交还,由卖方与中介均匀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