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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因无性生活妻子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8:56
【事例】
因一对夫妻二年半时刻未过性生活,妻子申述至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后被判定离婚。
2007年1月30日,25岁女子邹莉花(化名)与30岁的男人封冬根(化名)自由恋爱后挂号结为夫妻。婚后初期俩人爱情尚可,俩人便是没能过夫妻性生活。开端,邹莉花以为是老公初婚严重而没介意。但是,时刻一天天曩昔,俩人在一起生活了二年半。在这段时刻里,邹莉花屡次自动和老公亲近,可老公便是没有性生活方面的爱好,这让邹莉花很苦恼、也很压抑。她劝老公上医院去查看查看,可老公便是不去并说他自己生理上没问题。
两边为此事常常发作争持。2010年3月,邹莉花一气之下从家中搬出与老公分家了。2010年4月27日,邹莉花怀着压抑、苦楚的心境向南丰县人民法院申述老公封冬根,以婚后多年未过夫妻性生活,无法满意生理需求,形成夫妻爱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老公离婚,并向法院供给了一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邹莉花处女膜完好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用来证明成婚二年多夫妻未过性生活的现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婚姻联系既具有社会特点,又具有天然特点二重特点,夫妻间的性生活或性爱是婚姻联系中天然特点的体现。而天然特点的缺失,必将影响婚姻联系的调和与安稳。换言之,夫妻间没有性生活或许性生活不调和,都必然迟早会不坚定婚姻联系。由于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或性爱,既可满意夫妻两边的生理需求,又是保持和增进夫妻爱情的重要枢纽、要素,有了夫妻性爱还可繁殖子孙、生儿育女,而儿女又是维系夫妻爱情和联系的枢纽之一。
【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成婚二年多,没有进行过夫妻性生活,并且主要是被告不愿意,虽然被告举证证明了自己生理上没问题,但客观上已损害了二人之间的夫妻爱情,且已导致原告与被告分家的现实,虽本院曾屡次调停亦杯水车薪,因而能够承认两边夫妻爱情破裂。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则:南丰县人民法院遂判定邹莉花和封冬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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