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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认定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0:52
1、依据因果联络确定交通事端职责在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中,因果联络是指交通事端当事人形成事端危害后果与触及违法的事端原因之间的直接联络,即事端的直接原因;引起事端的其他要素如路途、气候等,不该作为加剧或减轻当事人职责的原因;
交通事端中的因果联络,首要有独立、归纳和参加因果联络3种方式;
独立因果联络是指在一同交通事端中,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形成事端的原因,因而,悉数职责均由一方当事人承当;这种因果联络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方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发作有因果联络;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端发作有因果联络;
归纳因果联络是指在交通事端中两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的发作都存在着因果联络;即事端是由两边当事人的差错一起形成的;这种因果联络又分为重复归纳和彼此归纳两种;
假如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独自地形成该起事端,则称为重复的归纳联络;假如其间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独自存在时,事端不必定发作,而在两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起存在并彼此作用下才干发作事端,则为彼此归纳的因果联络;一般负首要、平等和非必须职责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联络,都属彼此归纳的因果联络;
在交通事端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端的发作存在着直接、必定的因果联络,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端的发作也存在着必定的联络,不过这种联络是直接的、偶尔的,与其它要素发作联络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联络就称为参加因果联络;在职责确定中,承当非必须职责的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行为,基本上也归于参加因果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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