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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6:45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员工分流安顿暂行方法》的告诉
京劳社就发[2002] 53 号
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破产作业,妥善分流安顿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员工分流安顿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破产企业 员工安顿 方法
抄送: 北京市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作业和谐小组
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作业室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员工分流安顿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破产企业员工的分流安顿作业,使企业破产作业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业
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作业暂行规则〉和〈北京市企业吞并作业暂行规则〉的告诉》,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请求破产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破产企业员工分流安顿方针,按规则核定预提实施社会化管理人
员各项稳妥福利费用,核定并清偿破产企业欠缴各项社会稳妥费和借(垫)支的各项社会稳妥基金。
区、县劳作保证部分担任做好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赋闲人员、工伤人员的接纳、管理作业。
大街(镇)劳作保证部分担任按规则处理退休人员、赋闲人员、工伤人员养老金、赋闲稳妥金、工伤稳妥待遇和医疗稳妥
待遇等有关费用的付出手续。
第四条 企业在向法院请求破产前,应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令、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方针规则拟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分
流安顿计划。计划应包含:
(一)员工、离退休人员基本状况;
(二)员工、离退休人员分流安顿方法和去向;
(三)工伤员工基本状况及分流安顿方法和去向;
(四)安顿员工、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筹集方法以及各项费用预提数额;
(五)企业及员工个人交纳社会稳妥费状况和拖欠状况;
(六)企业拖欠员工工资、退休费、医药费等状况及处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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