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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1:33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
托付署理人赵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托付署理人柳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侵略作品财产权胶葛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27日,上海某文明传达有限公司将拍摄作品《羁.留》系列1-2的作品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用该系列拍摄作品做进一步商业增值开发。被告在其运营的商业网站“某网”上刊登《羁.留》作品中的一张相片,严峻侵略了原告的作品财产权。故申述要求判令被告:一、当即中止侵权,删去“某网”上的侵权相片;二、补偿经济损合计人民币2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补偿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二、诉讼费折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承当人民币75元;由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当人民币75元。
上述协议,契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承认。
本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文凯
审判员朱强
署理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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