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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9条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23:09
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国有财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财物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对此你了解多少呢?下面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内容。
一、客体要件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产业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财物管理准则。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财物的所有者,作为财物终极所有者,国家具有国有财物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出资行为而构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产业权力,一般表现为产业的收益权和财物的终究处分权。因为国家不行能去运营不计其数的国有公司、企业,只要经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运营使国有财物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有必要分化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产业权,将国有财物的实践分配运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财物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财物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丢失。
为避免国有财物丢失,保证国有财物保值增值,国家拟定了国有财物的管理准则,包含产权挂号准则、国有财物核算陈述准则、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准则、财物评价管理准则以及经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准则等。这些准则关于切实做好国有财物根底管理工作,有用避免和操控国有财物丢失现象,有重要的效果。本罪在危害国有财物所有权的一起,也破坏了国有财物管理准则,因为贱价折股或贱价出售国有财物,是树立在对国有财物评价中粗评、漏评、低评的根底上的,直接危害了国有财物评价管理工作,致使构成国有财物的严峻丢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国家规则,徇私舞弊,将国有财物贱价折股或贱价出售的行为。
1、违背国家规则。所谓违背国家规则,是指违背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财物维护法规的规则,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将国有财物贱价折股、贱价出售或许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过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背公司法及国有财物维护法规的工作。
3、施行了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国有财物的行为。这儿的国有财物,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财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出资和出资收益构成的产业,以及根据法令、行政法规确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产业,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许无形的产业。这儿的贱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什物产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许土地运用权,成心轻视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儿的贱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财物以低于其实践价值的价格出卖给别人。将国有财物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财物不进行财物评价、或许进行了财物评价、但低于所评价财物的实践应有的价值贱价折股;有的轻视什物财物;有的国有财物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核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财物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不经评价组织评价作价,私行将归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贱价卖给小团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成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财物贱价折股或贱价出售的行为只要在构成国家利益的严重丢失成果时,才干构本钱罪,不然只能使其承当行政责任。这儿的严重丢失,是指因贱价折股或贱价出售而使国有财物很多丢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遭到严重丢失的状况。至于“丢失严重”的确定规范,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说。假如行为人施行的将国有财物贱价折股或贱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阻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丢失的危害成果,则不能确定为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许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由成心构成,并有清晰的徇私动机。假如不是出于成心,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因为思维常识水平低,专业常识缺乏,事务工作能力低,致使在国有财物折股和出售时发作过错则不能构本钱罪。
以上便是对相关内容的介绍,由此可知,国有财物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的方法有多种途径,对国家财物危害也是极大的,若关于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无妨向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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