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8:57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为其辩解;在特定条件下,法院有义务告诉法律援助组织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解。假如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回绝辩解人进行辩解,那么法院对此应当怎么处理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被告人回绝辩解人辩解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则:“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能够回绝辩解人继续为他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这表明回绝承受辩解与托付辩解、恳求法律援助相同,都是被告人的权力。被告人与辩解人构成法律服务联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解人有着充沛的信赖。不然,被告人不能对辩解人照实陈说案情,辩解人的辩解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一起,辩解人的仅有责任在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假如被告人不信赖辩解人,辩解人就会面临人物上的困惑。被告人对其所托付的辩解人,由于辩解人未能充沛实行其责任进行有用辩解等原因,对辩解人的服务心存疑虑,具有回绝继续承受辩解,另行作出对其更为有利的挑选的彻底自在。
被告人此刻的回绝承受辩解,本质上是吊销对辩解人的授权。法院面临被告人的此项权力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合作。法律援助组织指使的辩解律师与被告人托付的辩解人相同,其存在的合理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赖,因而被告人原则上也有回绝承受其辩解的权力。
自行托付辩解人的被告人,尽管有着回绝承受辩解的权力,可是这项权力在实际行使中,亦遭到必定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则:被告人当庭回绝辩解人辩解,要求另行托付辩解人或许指使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允许。被告人回绝辩解人辩解后,没有辩解人的,应当宣告休庭;仍有辩解人的,庭审能够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子,部分被告人回绝辩解人辩解后,没有辩解人的,依据案子状况,能够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从头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回绝辩解人辩解的,能够允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托付辩解人或许要求另行指使律师,由其自行辩解。
被告人归于应当供给法律援助的景象,从头开庭后再次当庭回绝辩解人辩解的,不予允许。
了解:
1.一般被告人
假如被告人当庭第一次回绝辩解人辩解,要求另行托付辩解人的,合议庭应当允许。从头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回绝辩解人辩解的,这是第2次回绝,法院能够允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托付辩解人,由其自行辩解。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当庭回绝承受托付律师辩解的,回绝权的行使以两次为限。可是,对被告人在庭下免除对其辩解人的托付而替换辩解人,司法解说没有作出次数上的约束。
2.特别被告人
盲、聋、哑人,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对这类被告人的回绝辩解问题,能够分两种状况进行剖析:
第一种状况是被告人当庭回绝辩解。对此,假如被告人当庭第一次回绝辩解人辩解,要求另行指使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允许。被告人归于应当供给法律援助的景象,从头开庭后再次当庭回绝辩解人辩解的,不予允许。
也就是说,被告人当庭第2次回绝辩解的权力被司法解说所约束,保证其在终究成果的含义上有律师进行辩解。对这种被告人,法院对回绝辩解的处理只要两次,第一次是应当答应,第2次是不予允许,而且不触及对理由是否合理的检查。
第二种状况是被告人并非当庭回绝辩解,而是回绝承受法律援助组织指使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45条规则,被告人回绝法律援助组织指使的律师为其辩解,坚持自己行使辩解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归于应当供给法律援助的景象,被告人回绝指使的律师为其辩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合理的,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须另行托付辩解人;被告人未另行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诉法律援助组织另行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也就是说此刻法院有检查的权力,对理由不合理的恳求予以否定。但被告人须另行托付辩解人;被告人未另行托付辩解人的,法院应当告诉法律援助组织另行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对这种状况,司法解说没有规则次数的约束,仅仅留意检查理由是否合理,与对这种被告人当庭回绝辩解的司法处理有很大的不同。
被告人在庭上回绝辩解与庭下回绝辩解是有差异的。法庭的庭审应当会集、继续进行,假如被告人能够随意地回绝辩解,使庭审屡次被打断,有或许会糟蹋司法资源;可是,庭下回绝承受所托付的律师或许法律援助组织指使的律师进行辩解,不触及到搅扰庭审进行的问题,因而在这两种景象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回绝承受辩解确认了宽严不同的处理规范,即使自行托付律师的被告人,其当庭回绝辩解的时机最多也只要两次。
回绝承受辩解与托付辩解、恳求法律援助相同,都是被告人的权力。被告人与辩解人构成法律服务联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解人有着充沛的信赖。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