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1:14★ 关于劳作争议的时效
《劳作法》第82条规则,提出裁决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裁决判定一般应在收到裁决请求的六十日内作出。对裁决判定无异议的,当事人有必要实行。
《劳作法》第83条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决判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决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裁决判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5条,“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
《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9条,劳作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从当事人提出请求之日起,裁决申述时效间断,企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毕调停,即间断期间不得超越30日。完毕调停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述时效持续核算。调停超越30日的,申述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持续核算。
★关于劳作争议的程序
关于未经裁决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作争议案子,当事人又向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请求裁决的,假如当事人就该劳作争议提申述讼后又撤诉的,或许人民法院书面裁决先由裁决委员会处理的,只需该劳作争议契合受理条件,裁决委员会应予受理;假如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作争议进行审理,或许对实体内容作出调停、裁决或判定的,裁决委员会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