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0:02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办理办法》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 第3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办理办法>的决议》业经2013年8月1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韩长赋
2013年9月28日
农业部决议对《执业兽医办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饲养小区)、试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出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任的获得执业兽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生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能够凭聘任合同请求兽医执业注册或许存案,但不得对外展开兽医执业活动。”
二、在第四十条之后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践,能够决议获得执业助理兽医生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则的程序注册后,在必定期限内能够开具兽医处方笺。
前款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认,但不得超越2017年12月31日。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生,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期限,并按执业兽医生进行执业活动办理。”